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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通过分拣机把快递里的货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2022-07-30 10:36: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物流业迅速崛起,快递员队伍也不断壮大。然而,在快递领域,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机侵财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成为司法适用中的困惑之一,迫切需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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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通过分拣机把快递里的货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物流业迅速崛起,快递员队伍也不断壮大。然而,在快递领域,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机侵财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成为司法适用中的困惑之一,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期观点案例选取典型案例,邀请检察官、学者探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其他罪。请注意。
 
基本上是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蔡在某快递公司做派件员时,发现部分快递物品被同事误分拣到自己的分发室。蔡在配送过程中将快递物品拆开,取出财物据为己有。此外,蔡某还多次故意将不属于自己配送的快递包裹分拣到自己处,带出网点,并将快递内物品取出为己用。蔡通过上述方式,共计索取财物人民币6万余元。
 
讨论问题:
 
1.盗窃和侵占的区别;
 
2.职业行为是否包括盗窃或诈骗;
 
3.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4.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观点:构成盗窃罪。
 
陈赛
 
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在职务便利中使用“职务”需要合规。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符合,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财物,根据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的。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才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当然,占用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是基于履行职务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蔡中的第一行为是利用同事错分拣将快递据为己有,第二行为是将超出其工作范围的快递据为己有。这两种行为的便利性不具备职务合规性。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要件应区别于“劳务”。在实践中,工作人员并没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限,只是借助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便利条件,帮助完成了对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蔡某作为派送员,仅具有分拣快递并送往异地的义务,而不具有对快递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限。只是利用了员工身份的便利和履行劳务的便利,与“职务”行为没有对应关系,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快递员非法占有财物,往往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涉案快递由客户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拥有并实际控制。在快递分拣等场所,公司通常通过场所监控的方式保护其对涉案快递的占有,通过岗位职责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对快递物品的占有。蔡的第一种行为是,明知快递不属于自己分拣,仍利用他人误分拣,并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占有财物;蔡的第二种行为是,明知快递不属于自己分拣,仍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占有财物。两种行为都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观点: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旭
 
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上的占有应当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一种对所有权的支配或控制。明示持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中持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快递应该实际控制在谁的手里才算占有。一般人偷快递都是偷里面的东西,不存在偷整个快递包裹的情况。至于快递的占有,如果不是花费很大的代价就能得到里面的东西,比如包裹很容易被打开就能拿到货物,就应该认定为受托人的占有。因此,本案快递应认定为蔡某占有。
 
第二,职务便利性的区分是管理职能的区分,而不是职权类型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管、保管或者处理自己的财物。监督者的意思是他有批准、安排和分配财产的权力,而保管和处理更多的是体现保护和看守财产的职能。所以,只有当你具有实际的管理财产的职能时,才可以认为你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蔡的第一个行为是,他的同事犯了一个错误,导致了一个错误。这个时候他有义务短期保管,及时归还,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个工作要求。所以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蔡的第二种行为是故意将分拣过程中的错误分拣出来,从而实现对快递的占有。既基于其办理、保管管理职能占用单位财物,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刑法第253条应该是一个法律拟制,而不是一个通知条款。该条款作为刑法规定,不适合扩大解释,认为邮政工作人员包括快递工作人员,否则涉嫌不利类推解释。而且刑法第253条的规定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一章,而不是盗窃所在地的侵犯财产一章。因此,刑法第253条应该是法律拟制而不是注意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观点:根据职权范围和开始时间判断行为的性质。
 
民丰金
 
就本案的性质而言,以权限范围和开始时间为界限判断财产侵害的性质,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既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单位的管理制度。虽然快递员侵权的货物所有权属于收件人,但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享有占有权。快递公司通过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员工是否有管理和处理快递物品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员拥有自己管理和处理的快递,属于职务侵占;如果快递员持有自己管理和处理以外的快递,则是利用工作之便接近物品,实施了秘密盗窃,属于盗窃。
 
第二,短期接触和持有并不意味着保持或处理。在区分职务便利和职务便利时,要准确区分“因职务便利而占有”和“因职务便利而接触”的情形。短期接触和持有并不意味着有占有和保管的责任,只是利用容易接近目标、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在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短时间不宜触摸的物品,发现后应立即归还,不得延误。此时,如果隐瞒不还,就是盗窃;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或者在环境发生变化后无意中将其带离现场,比如与其他快递车辆混在一起,发现后据为己有,这种接触就不是短期接触,而是时间长、地点不经意间发生变化的长期接触。这时候快递员就有义务保管,并立即返还。如果快递员藏匿不还,就构成侵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快递的分拣还是投递,快递员只有在自己的投递范围内,才有收寄快递的权限;超出自提范围的快递,分拣时已经占为己有的应该是盗窃,投递时占为己有的应该是侵占。
 
(作者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兼职调研员)
 
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还包括盗窃和诈骗。
 
彭新林
 
近年来,快递行业中蔡侵财案等案例屡见不鲜。如何定性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机侵财的行为,与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一致。实践中,虽然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侵害财物的形式不同,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罪过方面基本相同。一般没有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准确认定涉案的客观行为。具体而言,准确处理快递员侵吞财物案件的关键是对职务侵占方式和利用职务便利两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职业行为包括偷窃和欺骗吗?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重要要件是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那么,职务侵占罪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侵占罪外,是否还包括偷窃和欺骗?这个问题的答案会直接影响到快递员的财产侵占行为的性质。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不包括盗窃、诈骗,那么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机盗窃、诈骗财物的行为就不能界定为职务侵占罪。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占单一道”论和“综合道”论:
 
根据“单一职业方式”理论,职业是唯一的职业方式,偷窃和欺骗被排除在职业之外。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271条在对职业行为的描述中没有明确规定盗窃和欺骗。如果将盗窃、欺骗纳入职务行为,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次,职务侵占罪是在侵占罪之后规定的,这表明职务侵占罪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占罪。因此,由于侵占罪的行为仅限于“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并不包括盗窃或诈骗,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不应包括盗窃或诈骗。第三,职务侵占罪的违法程度和法定刑低于盗窃罪。如果适用刑法,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盗窃、诈骗,就会出现违法性低、违法性高的司法尺度“倒挂”现象。
 
另一方面,“综合途径论”认为职务侵占的途径包括挪用、窃取、欺骗等。原因如下:第一,从立法变化来看,1997年制定刑法时,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贪污罪的行为被划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对这些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因此,应当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方式仍包括盗窃、欺骗等。二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以推断,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和贪污罪是一样的,也应该包括盗窃和诈骗。
 
我同意这个观点,除了以上两个原因外,还在于:
 
第一,“占道单一”的相关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虽然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描述中没有明确提到盗窃或者欺骗,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只能从字面上理解为通过侵占或者挪用的手段占有,也完全可以理解为通过盗窃或者欺骗的手段占有。其次,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在职务侵占罪之后,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特殊类型,缺乏内在的必然联系。相反,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罪”与侵占罪中的“侵占罪”具有不同的内涵。前者指广义的非法占有,后者指狭义的非法占有本人合法持有的财产。再次,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高于盗窃罪,且量刑较轻,断言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包括盗窃和诈骗,会导致司法尺度“倒挂”的现象,经不起推敲。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否也包括盗窃、诈骗等。不能简单的用惩罚的严厉程度来扭转。担心“司法尺度倒挂”是典型的以罚代刑的思维逻辑,不能概括其适用范围。在立法理论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这符合传统刑法主义的解释逻辑。
 
其次,《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特指保险金)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有力地证明了欺骗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第三,“单一方式占有”理论可能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侵占罪行为的影响。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业务侵占罪是普通侵占罪的加重犯。所谓侵占罪,是指自己基于业务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业务的内容必须是占有、保管他人财物,不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或诈骗。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重要标准。虽然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由于相关犯罪的法益、犯罪性质、行为方式不同,不同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等同理解。在此,笔者主要分析了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刑法通说,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主管、经手人、管理单位财物的情形。我同意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要点如下: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应的是实际占有自己的财物。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前提和基础,其逻辑外延是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首先,这种占有是一种现实的占有,即本单位的财产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不可能是概念占有、间接占有或占有辅助等法律拟制。因为,职务侵占罪的法益是占有背后的财产秩序,而保护财产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支配为前提。其次,这种占有不需要有明确的占有意思。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对本单位的财物形成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即使不具有明确的占有意思或者是无意识占有,也不影响占有的成立。最后,这种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等。,并非法占有自己单位的财物。就此而言,本案中蔡对涉案快递物品处于现实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广义上讲,职务上的便利也属于工作上的便利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把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要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限制性解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应限于因工作关系利用对犯罪环境的了解。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就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这就是职务侵占罪的雏形。后来1997年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删除了“或者工作”的表述,即取消了职务侵占罪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从而将作为身份犯罪的职务侵占罪与作为非身份犯罪的盗窃罪等普通财产侵占罪区分开来。因此,如果快递员单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相关快递中的财物,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只能定性为盗窃罪。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属于单位委托临时占有保管的财物。无论是蔡故意将不属于自己的快递分拣到自己处然后占有财物,还是利用同事分拣错误占有财物,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作为派件员与快递有关的职务和条件,在快递中占有财物。即使蔡某同事误分拣快递到蔡某处,蔡某也能够基于派件员的职责和条件临时占用。当然,在快递员分拣错误的情况下,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会规定,分拣错误的非营业区的派件员应当将快递退回给单位或者相关同事,这也是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快递单据为己有,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只要快递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工作上的便利)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无论其采取何种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也无论其犯罪方法和形式如何,都应当界定为职务侵占罪。
 
(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判决研究》主编)
 
相关案例链接
 
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判决案例。
 
1.情况:误占为己有。
 
案例编号:(2014)庐江行初字第00287号
 
基本案情:于某与广州世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于某由该公司派遣至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担任收件人。余在顺丰合肥分公司取分拣的快递时,误取了6件不属于他投递区域的小米-3手机快递。被告人余某在自己的快递车上发现快递不属于自己的投递区域,没有送到自己的单位,也没有交给收件人,据为己有。
 
理由:被告人于作为快递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情境:趁人不备行窃
 
案例编号(2017)初罚字第186号胡0104
 
基本案情:赵某在其工作的某快递公司营业场所分拣快递时,乘人不备,将属于他人配送范围的快递1份,其中手表1只。事后,被告人赵将手表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二手手表银行。
 
理由:被告人赵在公司网点分拣快件时,对不属于其投递地址的快件进行处理和占有,也具有处理和暂时实际占有快件的便利。被告人赵的具体工作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被告人赵身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分拣快递件的职务便利,将不属于其分配范围的价值7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起盗窃案的判决。
 
1.情况:偷不属于自己分拣的快递。
 
案例编号(2017)浙刑初字第0105号
 
基本案情: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某快递营业部准备投递货物时,取走一个装有4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560元的包裹,该包裹卸货后未经分拣,不属于其分拣投递。
 
理由: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情况:别人误把快递扔到自己区域。
 
案例编号:(2015)郑恒兴子楚65号
 
基本案情: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凌某在公司仓库分拣快递货物时,误将其投递的一个快递包裹扔入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邻区域。被告人李某某趁相邻区域快递员送货无人之机,拿起快递包裹带到公司投递分公司电脑前查看,发现包裹内有两部手机和两个移动电源。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三轮车将包裹连同所送货物运出公司,后将包裹盗走。
 
理由: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情况:把不属于自己配送范围的快递据为己有。
 
案例编号(2014)姜妍行初字第214号
 
案例:2014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某快递公司资阳分公司快递员张某在分拣包裹时,看到包裹内有一部待分拣的手机(不属于本人投递范围),于是将该手机放入其当天要投递的包裹内,然后据为己有。
 
理由: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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